·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山、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26条第一项、第二项:开发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0公顷不足60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上报州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查(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实地调查(1个工作日);
3、州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9个工作日) ;
4、上报州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
5、批复或上报(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
2、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3、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申报材料:
1、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土地开发申请书;
4、国有土地开发协议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6、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7、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银行资金证明;
9、大于万分之一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水土开发用地征求意见表(畜牧、林业、水利、环保部门的意见,3000亩以上由环保部门出环境影响评价书;
11、项目区勘界报告;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其它有关资料。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2)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2、土地租赁金: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2)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材料领取: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电话:
0901668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