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5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地籍调查视其资料情况(9个工作日);
3、权属审核(7 上工作日);
4、具体负责人审核(1个工作日);
5、局领导审批 (1个工作日);
6、登记发证(1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及依法批准的其他文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土地税费缴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电话:
0901668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