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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2009-04-07  bet体育娱乐站   (点击: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办理程序:
1、由县、市国土局上报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查(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实地调查(2个工作日) ;
3、主管科室审查(5个工作日);
4、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10个工作日) ;
5、批复或上报(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计列费用合理。

·申报材料:
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4、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材料领取: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0901668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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