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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服务大厅只办理受理业务。 |
申报材料 |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和企业基本信息表模版格式电子文档(word);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0.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和企业基本信息表模版格式电子文档(word);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9. 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10. CAD正版软件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升级申请中所列的全部材料(第8条除外);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延续提交)。 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和企业基本信息表模版格式电子文档(word);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变更注册名称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它所有资质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公示书第三项第(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
审批条件 |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3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四个序列21个行业的若干等级。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符合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和第30条所列行为,并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认定符合条件。 |
法律依据 |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 |
承诺时限 |
受理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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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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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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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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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6213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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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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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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