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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发证,在服务大厅只办理受理业务。 |
申报材料 |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6条、第9条: 新设立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申请资质: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
审批条件 |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第11条: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6、无第11条所列行为。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6、无第11条所列行为。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6、无第11条所列行为; 7、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
法律依据 |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令)第32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3条、第4条、第10条 建设厅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设区的市)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各州、市(地)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备案。 |
承诺时限 |
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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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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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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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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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62135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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