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申办对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权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检查资料是否完备;
(3)对于属于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
(4)对于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申请材料转交上级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申报条件:
项目已获得批准立项土地使用权已获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占用补偿方案
(3)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