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首页信息公开>>政府公文>>正文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游
吃在塔城
吃在塔城
住在塔城
住在塔城
行在塔城
行在塔城
游在塔城
游在塔城
政府公文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20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2月6日

塔城地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和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国税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落实“在疆企业、政府投资、各类援疆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岗位用于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一般普工岗位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占比不低于90%”的要求和重点领域、工程项目就业评估制度。(地区发改委、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委、旅游局等负责)

3.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扩大融资、减免税费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力度,带动小微企业蓬勃发展,持续增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引导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地区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等负责)

4.缓解困难县(市)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加大边境县(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支持科研院所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县(市)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县(市),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地区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会办事处、团委、妇联等负责)

二、积极促进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5.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6.坚决落实好南疆四地州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全面落实自治区《喀什和田地区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三年规划(2017—2019)》。公平公正对待喀什、和田地区在塔务工人员,树立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劳务合作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府引导为牵引,以劳务派遣为基本,以大户带动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劳务合作方式,形成和谐稳定、共同发展的劳务经济新模式。各县(市)要鼓励和支持辖区各方面用工需求者广泛吸纳喀什和田地区劳动者,发扬近邻相连、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共谋发展的精神,促进两地人民交流交往交融,实现两地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地区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工商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负责)

7.继续推进北五县(市)富余劳动力向乌苏市、沙湾县转移就业。以满足乌苏市、沙湾县纺织服装企业实际用工需求为着力点,继续高位推进北五县(市)城乡富余劳动力向乌苏市、沙湾县纺织服装企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北五县(市)城乡富余劳动力向乌苏市、沙湾县转移就业工作,重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夫妻工”转移就业,确保务工人员留得下、稳得住、有增收。(地区人社局、经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8.强化政策保障。对企业接受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对城乡富余劳动力在有组织外出转移就业前参加基础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对组织城乡富余劳动力到疆内接收地或援疆省市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组织实施单位奖励。对用工单位招用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工单位奖励。对家庭“夫妻工”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对夫妻资金奖励。(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9.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就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各县(市)可用社区就业援助金统一购置流动售货设施设备,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在旅游景区、城镇商业繁华路段摆摊设点,售卖旅游纪念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品等实现就业增收、脱贫脱困。(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局、旅游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10.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地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等负责)

11.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地区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负责)

四、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

12.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企业“十二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自治区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地区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地区发改委、地委编办、地区工商局等负责)

13.发展创业载体。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设立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探索建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形成层次多样、各具特色、包容性强的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文化产业基地、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等载体,有效扩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把创业政策向各类平台载体延伸,帮助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县(市)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地区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负责)

14.加大政策支持。依法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就业援助金。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资助。(地区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等负责)

15.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地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局、塔城银监分局等负责)

五、统筹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6.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组织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进一步强化实名登记,逐步建立涵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毕业生最长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并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程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规定发放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针对建档立卡,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地区人社局、教育局、团委、财政局等负责)

17.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18.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符合稳岗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落实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地区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工会办事处等负责)

19.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地区人社局、民政局等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20.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加快职业技术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新型工业化人才保障工程和天山工匠培训支持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地区教育局、人社局等负责)

21.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创新培训模式,探索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22.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农村延伸,确保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各县(市)、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地区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动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地区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2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消除城乡、区域、行业、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限制,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户籍、性别、宗教信仰等限制性条件,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行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凡是各级政府主办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从进场招聘、求职入场、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事代理等实行全部免费服务。(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工商局、妇联、残联等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24.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县(市)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要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25.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依法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资金安排与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等重点指标完成动态和资金使用效益挂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杠杆导向作用。(地区财政局、人社局等负责)

26.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地区人社局、监察委、财政局等负责)

27.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地区统计局、教育局、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负责)

28.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和宏观经济运行变化趋势,及早发现苗头性情况和潜在风险,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衔接跨地区、组织跨县(市)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地区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人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等负责)

29.加强就业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对重点群体进行政策精准推送,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企业就业、基层就业的典型事迹,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地委宣传部、地区人社局等负责)

上一条: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当前冬春期间就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闭窗口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