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疆生育保险津贴将随产假天数进行调整,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保险津贴。
为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疆根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生育保险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此外,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保险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保险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保险津贴。
今年7月,新疆出台了产假新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新疆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
目前,新疆已将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文地址:http://www.gov.cn/xinwen/2017-10/28/content_52350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