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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
2017-10-28  新疆日报   (点击: )

记者李春霞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符合条件者可享受至少158天的生育津贴。

据悉,今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充分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我区对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进行了调整,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津贴标准为: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我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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