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夜间到11日白天:晴,西风3到4转4到5级,18到35度。
1、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3、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4、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三、办理机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时间:手续齐全即可审批办理。 五、联系电话:0901-6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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