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夜间到11日白天:晴,西风3到4转4到5级,18到35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1、接到举报或发现,立案调查;2、罚前告知;3、当事人申辩;4、假冒或冒充行为成立,做出处罚决定(如有必要罚前进行听证);5、假冒或冒充行为不成立,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情况可咨询塔城地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0901-622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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