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的受理事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程序:
1、请求人提出处理(或调解)请求;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做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决定);3、受理后被请求人答辩;4、口头审理;5、调解、和解不成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交的材料:
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请求书、请求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专利权有效的凭证(如专利登记薄、年费缴纳票据等)、侵权证据,被请求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注: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书、专利侵权调解请求书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办理时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标准:
按新计价费[2003]850号执行:
1、无争议金额的专利纠纷调处案件,每件300—500元;
2、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每件收费20元;
3、争议金额在1000—5000元(含本数)按0.6%收费;
4、争议金额在50000—500000元(含本数)按0.36%收费;
5、争议金额在500000—1000000元(含本数)按0.18%收费;
6、争议金额在100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按0.1%收费。
以上表格申请请到当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领取,塔城地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0901-6223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