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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2009-04-03  bet体育娱乐站   (点击: )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范围的受理事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程序:

1、请求人提出处理(或调解)请求;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做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决定);3、受理后被请求人答辩;4、口头审理;5、调解、和解不成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交的材料:

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请求书、请求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专利权有效的凭证(如专利登记薄、年费缴纳票据等)、侵权证据,被请求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注: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书、专利侵权调解请求书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办理时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标准:

按新计价费[2003]850号执行:

1、无争议金额的专利纠纷调处案件,每件300—500元;

2、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每件收费20元;

3、争议金额在1000—5000元(含本数)按0.6%收费;

4、争议金额在50000—500000元(含本数)按0.36%收费;

5、争议金额在500000—1000000元(含本数)按0.18%收费;

6、争议金额在100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按0.1%收费。

以上表格申请请到当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领取,塔城地区知识产权局联系电话:0901-6223994。

上一条: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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