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新建规字[1991]08号)第二条。
·申请条件:
项目初步设计已进入审查批准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核发。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申请书及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将有关文件、附图及附件报送至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城建科窗口;
2、受理后,进行材料的核查,由局城建科商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州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进行建设用地规划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线;
4、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线的意见;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