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公布)第二章第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新建设[2000]11号2000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新建设[2000]11号2000年4月30日发布)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放委托审查与监督。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申请条件:
二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办理程序:
1、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并按资料清单要
求提交有关资料;2、业务经办人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资料齐全后由业务经办人给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3、建设单位应在受理通知单出具后三日内,按区计委计价房﹝2003﹞1754号文件、自治州物价局规定向审查机构交纳审图费;4、资料齐全并交纳审图费后,由专家进行图纸审查;(1)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施工图审查综合结论意见》,由建设单位交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再送审图机构复审,直至审查通过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申报材料:
1、计划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查原件,复印件归档);2、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红线(查原件,复印件归档);3、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查原件,复印件归档);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受理通知单(查原件,复印件归档;5、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登记册(原件、复印件);6、《工程地质报告》,封面要注明单位、工程勘察等級幷加蓋工程勘察资格专用章,要有报告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原件存档);7、施工图设计文件5套,审图机构留存的一套分各专业折成A4纸规格,图纸的封面、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专业目录,主要建筑、结构专业图纸必须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章方为有效。施工图纸要注明单位、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并加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专用章、质量验讫章。施工图纸图签栏的设计、校对、审核要有三人以上签字;8、需提供结构、设备、电气专业及建筑节能计算书复印件各一份,封面需加盖工程设计资格专用章,同时要有计算、校对、审核人签字。
·办理时限:
1、资料齐全有效,即时受理审查,双方签定审查合同,并出具受理通知单。2、审查时限自受理通知单出具之日起,二级及以下的工程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或变更的,答复变更所用时间从审查时间中相应扣除。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