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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办事程序 |
提交材料→受理→核准→登记 |
申报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审批条件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1、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2、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
收费依据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新计价费〔2003〕40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新计价费〔2003〕4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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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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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6283005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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