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下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申请,以及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应由自治区商务厅审批的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申请;
(二)原审批机关为自治区商务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申请,增资额达到前述限额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申请,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涉及需由自治区商务厅审批的特定行业的变更申请;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由自治区商务厅审批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
(四)中方合营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自有资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以租赁的房屋、设备、场地作为投资,也不能以银行贷款认缴注册资金;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标。
办理材料:
(一)新设事项
1.区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其在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的说明;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4.以技术作价出资的,须提供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场地使用证明;
办理流程:
(一)自治区商务厅工作人员根据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核收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受理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及厅领导审核,审核后由经办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办人员草拟批复文件,交处领导审核后送厅领导审核,视情况会签相关部门;
(四)签发批复文件。
设定依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
《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