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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办理
2016-09-30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 )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办理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申办人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业情况、联系电话等);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审批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县以上(含县)、团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药师(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县以下乡、镇、村、农牧区、连队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药士或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学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4、企业营业时间内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其它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独立的区域。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能够保证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的药品配备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为30天。1、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说明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请到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监督电话

0901-6239789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上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下一条:权限内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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