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办理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核--发证 |
申报材料 |
申办人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业情况、联系电话等);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
审批条件 |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县以上(含县)、团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药师(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县以下乡、镇、村、农牧区、连队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药士或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学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4、企业营业时间内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其它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有独立的区域。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能够保证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的药品配备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
法律依据 |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承诺时限 |
承诺时限为30天。1、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请到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
监督电话
|
0901-6239789
|
办理地点
|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