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办理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办理流程:
1.受理: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请核准文件及规定附件,交相关业务处室预处理并经处长签字后交委办公室,委领导签批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2.审核:对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进行审查,审核提交的各项要件,如有必要可签报请示委领导。委领导同意后出具委托评估函,中介机构完成评估后,提交评估报告。
3.审批: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书面送达地区发展改革委或申请核准项目的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至二十六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政发〔2005〕57号)第十一条至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