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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本级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07  行署办公室   (点击: )

塔行办发〔2018〕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本级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6日

塔城地区本级国有企业委托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区本级国有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国资委按照以直接监管为主、委托监管为辅的原则,将部分特殊领域中承担特殊职能的国有企业委托有关部门实施监管。受地区国资委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地区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受托监管机构。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受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委托监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企分开。受托监管企业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其出资关系在受托监管机构的,应先变更出资人为地区国资委,再实施委托监管。

(二)权责清晰。地区国资委与受托监管机构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明晰工作边界,明确双方权责。

(三)管理规范。对受托监管企业的监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地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地区国资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地区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政策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办理机构登记、审批、任免、审核、报告、备案、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受托监管机构做好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对受托监管机构的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及备案等基础工作。

(三)受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管理。除地委管理的干部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托监管机构提出的受托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报(审)批手续;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相关程序审批或备案;对受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方案、考核结果等进行审核备案;向受托监管企业派出外派监事。

(四)负责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受托监管机构和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重大事项审批和监督检查。负责受托监管企业公司章程修改、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损失权益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对受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等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受托方共同推进受托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七)根据地委赋予国资委党委的职责任务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任务,对受托监管企业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八)根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地区国资委须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受托监管机构反馈,并要求按照政策、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根据监管实际,对不适宜继续实行委托监管的受托监管企业,由地区国资委报请行署同意,与受托监管机构解除委托监管协议,实行直接监管。

第三章受托监管机构职责

第六条受托监管机构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

第七条受托监管机构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托监管企业负责人任免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受托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并报委托方审批、任命;负责任命受托监管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并报委托方审批或备案;负责实施受托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初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负责做好受托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薪酬兑现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二)指导受托监管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负责受托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和报告、备案工作。

(三)组织和监督受托监管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收益上缴工作。

(四)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章程修改、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资产损失权益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负责对受托监管企业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事项的审批。

(五)披露受托监管企业重大信息。受托方有义务就受托监管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主动向委托方定期披露。

(六)根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受托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民主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受托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规范财务决算审计、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做好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受托监管企业职工劳动就业等工作。

(七)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管理;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

(八)切实维护受托监管企业经营自主权。

(九)定期做好受托监管工作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十)做好地委、行署安排的其他国资监管重点工作,以及地区国资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地区国资委和受托监管机构根据受托监管企业具体情况,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明确委托监管期限、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委托监管期限由地区国资委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第九条委托监管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职责,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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