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导致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孔明灯”属于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是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一般可升至100余米,最高可达千米,外焰温度高达300摄氏度,一旦燃放不当,风力风向不稳,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牧草堆垛及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存在较大火灾隐患。当前,元宵、清明节降至,大风天气也将来临,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孔明灯”,加强元宵、清明等重要节点、重大节日期间的巡控防控。
二、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驻村、驻社区维稳力量以及便民警务站等巡逻巡控力量,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部门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