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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常识
应急知识
2012-09-14  自治区政府网   (点击: )

  1.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3.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4.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5.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6.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7.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及预警色彩标识: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8.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色彩标识:Ⅰ级预警对应色为红色、Ⅱ级预警对应色为橙色、Ⅲ级预警对应色为黄色、Ⅳ级预警对应色为蓝色。

  9.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周期及能力要求:预警期、爆发期、缓解期、善后期。预警期要求具备预警预备能力,爆发期要求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缓解期要求具备恢复重建能力,善后期要求具备评估学习能力。

  10.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个处置过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包含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五个阶段。

  11.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应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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