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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015-10-1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点击: )

  【业务描述】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 15 日内预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 15 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 1 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 15 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基本流程】

http://www.xjds.gov.cn/n386/n397/n416/n420/c72765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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