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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奖励等问题的政策解答
2017-10-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点击: )

  近期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传播的一则有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现做如下解答: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奖励金的政策解答;

  一、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保健费的问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新人口发〔2010〕93号)中规定: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三、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新人口发〔2009〕14号)中规定按《条例》规定农牧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

http://www.xjhfpc.gov.cn/contex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212&wbnewsid=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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