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口发[2010]98号 2010年12月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
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光荣证》发放对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
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
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
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将曾生育子女送养他人后,家庭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2.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无法提供合法婚姻证明;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1.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或一方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所持《光荣证》继续有效;
2.离婚、丧偶者领取《光荣证》后再婚并再生育子女,其子女数已超出《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收回《光荣证》;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领取《光荣证》,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光荣证》可更换为现家庭夫妻持有。同时在“记事”中注明“更换《光荣证》”及更换日期。
二、《光荣证》的管理
(一)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家庭,应向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婚姻证明、夫妻(或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光荣证申请表》(见附件)。
(三)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四)此文件下发后,《光荣证》编码统一为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组成。如:女方户籍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领证时间2010年,该家庭领取《光荣证》的编码就为行政区划代码(650102)+年份(2010)即“6501022010”。便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五)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其子女数已超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收回《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全部奖励金。
三、几点说明
(一)《光荣证》式样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制定,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印制,具体要求按《自治区计生委关于印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通知》(新计生政〔2005〕2号文件)执行。
(二)对伪造、变造、买卖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荣证》等行为,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可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三)户籍为我区行政区域的领证家庭,可享受有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四)《光荣证》可夫妻共同持有,也可夫妻各自持有;
(五)自《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下以之日起,《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领<光荣证>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人口发〔2008〕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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