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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审核办事指南
2015-07-08  自治区政府网   (点击: )

  一、事项名称: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审核办理

  二、受理机构:失业保险处

  三、A角承办人:古丽  联系电话:0991-3689717

  B角承办人:杨丽红、葛江云  联系电话:0991-3689718

  四、办理对象: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含兵团所属市)。

  六、设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

  七、申请条件:

  1.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需补助的;

  2.统筹地区需要申请培训、宣传费等业务经费的。

  八、办理材料:统筹地区申请自治区级调剂金补助,应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申请调剂报告;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人社厅失业保险处634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

  十一、办理流程:

  1.统筹地区申请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意向报告;

  2.收到统筹地区申请报告后,经调查、核实,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处长审核;

  3.分管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讨论研究,确定调剂金补助计划,报分管厅长审定;

  4.分管厅长审定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联合下发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通知,并拨付补助资金。

  十二、办理时限:接到申请报告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剂意见,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当年提出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及时进行调剂。

  十三、办事责任:工作人员有违规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监督电话: 法规处执法监督:3689665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368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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