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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
2016-05-05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的;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家庭成员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住住房的;
  十、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第五条、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条件的,在支付完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资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或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同时在本地区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须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第十项“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二、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指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放“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指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放“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第九条、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九、十项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方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符合规定情形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每年只限定提取一次,其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只需提供一次。
  第十二条、缴存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单位核实情况后应当出具提取证明或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上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情况。因特殊原因单位不出具提取证明或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上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情况的,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总额。
  第十四条、部分或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其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全额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满足其他提取条件的由中心根据其困难情况或实际支出情况及我区实情确定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提取申请人需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受理。中心接受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九条、通知。中心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后,准予提取的应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方式和提取金额;不允许提取的应当告之其原由。
  第二十条、办理。提取申请人接到中心准予提取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付。提取申请人取得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单后应在凭单限定日期内到指定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心所属县(市)、镇管理部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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