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请条件
一、结婚登记条件: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少数民族居民,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离婚登记条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办理材料
一、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两寸合影照片;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双方需提供3张两寸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2寸的单人照片2张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申请在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补领,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当事人申请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需提供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档案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事项的公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