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程序。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凭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按规定时间在派出所领证;在派出所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时间在派出所领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监护人在派出所代为办理申领手续。
异地办证公民:由被委托人持委托人的委托书、保证书、户口薄和网上认证合格打印的“数码照相回执”,经户口所在地居委(村委)会确认、派出所审核人口信息,被委托人签字后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二、时限规定。公民在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延长30日。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二代证期间,对急需办证的公民可先为其办理临时身份证,办证时限不超过3天。
三、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要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拍照,公民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电子照片尺寸为358×441 30k以下。
四、 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电话:0901-6222300-3111
办事地点:塔城地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