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享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从事旅游购物出口业务1年以上并从事边贸2年以上,年边贸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三)经营旅游购物出口贸易企业须是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定的A类企业;自治区外汇管理局评定的出口收汇无风险企业;开户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附开展旅游购物出口贸易可行性分析);
(二)公司出口业务统计报表;
(三)开户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四)国税、海关、国检、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无违规行为证明;
(五)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员证复印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登记证书、边境小额贸易批准证书、自理报关证、报检证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边境小贸易企业首先须经各自上级主管外经贸(商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后,以各地州市外经贸上级主管部门名义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转至边贸局审核。
设定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78号)
《关于下发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外经贸边函字〔2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