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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2017-0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网   (点击: )

申请条件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拟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法人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一般程序。参照十办理基本流程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行政许可的的全过程: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复核和技术审查、决定。

2.简易程序。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网络地图或电话调查等)保障施放气球活动场所和施放气球活动期间气象条件符合施放气球的安全技术要求可以按照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授权当场进行行政许可和发放许可凭证。

设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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