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备《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资质: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办理材料
依法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2、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二、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依法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2、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二、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提交材料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三项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三)项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