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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包车客运行政许可】
2017-09-30  新疆政府网   (点击: )

申请条件

具备《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资质: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办理材料

依法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2、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二、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流程

依法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2、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二、许可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三、许可条件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提交材料目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第三项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三)项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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