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夜间到11日白天:晴,西风3到4转4到5级,18到35度。
·依据:
《消防法》第10条第3款
·条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程序:
登记-受理-现场验收-拟定验收意见-审批-决定-送达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4)建筑防火材料、构建和消防产品、设备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及供货单位的供货凭证。
以上表格和申请请到当地消防部门领取。
办理单位:塔城地区公安消防大队,电话:0901-623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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