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新建、扩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红章);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及电子送审光盘。
经办流程: 携带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服务人群: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工程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受理地址: 工程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0991-4688442
联系人: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监督电话: 0991-4688454
备注: 如有不明之处,请电话咨询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