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0401-04-2008-001037
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许可对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库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填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储存仓库设计图纸;
4、储存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包括防雷击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5、专职保管人员、守护人员登记表;
6、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储存库进行现场勘察后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人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储存库进行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塔城公安机关领取。
办理单位:塔城地区公安局,联系电话:0901-622230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