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材料
依法许可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2、户口登记项目(民族、出生日期除外)变更、更正;
3、分户或并户;
4、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或分房、购房、换房等);
5、公民入伍、出国(境)、逮捕、劳改、劳教、失踪等办理注销户口;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8、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高校学生毕业分配落户;
办理流程
依法许可
县、市(区)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的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