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负责人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经验,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其它专职管理人员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
应具有培训少数民族学员的民语教师;
办理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相关证明文件(一份):
1.申请机构法人证书;
2.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证明文件。租用的须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3.组织机构图(注明人员)、教师名单;
4.负责人学历证明及任职文件;
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
6.教师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和个人签字的工作简历,兼职教师还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文件;
7.申请机构与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签订的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专职人员需提供其专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报当地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无主管部门可略)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资料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通知告之补正;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核小组(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意见,对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备案;对不具备安全培训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