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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会审批
2015-07-07  塔城地区人社局   (点击: )

法定依据: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申请条件: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二)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四)具备交流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决定

4、送达

申报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二)拟刊播的广告稿,须注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

(三)举办单位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审批机关接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送达。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10日内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单位。

办理地点: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901-6223707

附件【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书.jpg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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