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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 |
办事程序 |
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环保部门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排放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批准后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请及审批表》)→提交县、市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地区排污许可证技术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无误送地区环保局受理→地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申报材料 |
1.企业概况及环境保护情况简介(包含原材料、工艺、产品规模等)(纸质和电子版);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 3.县、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意见; 4.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试生产批复(如申请排污许可证正式证还需提供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条件 |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国家或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或总量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承诺时限 |
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表后15天核发排污许可证。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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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 |
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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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623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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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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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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