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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2017-09-30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点击: )

申请条件:

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三)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五)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

办理流程:

(一)需要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踏勘;

(三)根据核查做出批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已是首条
下一条: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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