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州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实地调查(1个工作日);
3、州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9个工作日);
4、上报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
5、批复或上报(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定点图及许可证;
4、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5、临时用地审批表;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新计价房〔2001〕500号:临时用地管理费
(1)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年;
(2)经营性用地:0.1-2.0/月.平方米
(3)其它临时用地:0.1-0.5/月.平方米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电话:
0901668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