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业卫生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7号)第一章第四条:“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乳及乳制品、饮料、瓶装饮用水、酒类、冷冻饮品、味精生产企业;流通领域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的食品卫生许可”。
·申请条件:
(一)归属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餐饮业等单位;
(二)食品餐饮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三)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四)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经营场所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以及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二)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建筑许可证)和/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七)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八)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九)消毒餐饮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首次申办不要求此项);
(十)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十一)承诺书;
(十二)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管理制度)。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标明尺寸比例的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二)上述材料齐备,州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州卫生局进行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五)州卫生局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
收费标准:卫生许可证10元 ;其他费用严格按照标准收取。
二、经营业卫生许可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7号)第一章第四条:“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乳及乳制品、饮料、瓶装饮用水、酒类、冷冻饮品、味精生产企业;流通领域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的食品卫生许可”。
·申请条件:
(一)归属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食品经营等单位;
(二)经营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销售食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或库房平面图;
(四)《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五)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七)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八)卫生管理制度目录(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注: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收费标准:10元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1995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7号)第一章第四条:“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乳及乳制品、饮料、瓶装饮用水、酒类、冷冻饮品、味精生产企业;流通领域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的食品卫生许可”。
·申请条件:
(一)乳及乳制品、饮料、瓶装饮用水、酒类、冷冻饮品、味精生产企业的以及归属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生产单位;
(二)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车间、设备布局符合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四)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六)具有生产产品相关的理化和微生物检测能力;
(七)产品卫生质量经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二)生产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建筑项目总平面图、有功能分区、标明比例尺寸的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五)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七)产品配方表(每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物质含量,并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八)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可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有检验条件的单位的委托检验合同);
(九)检验人员资格证(从事检验专业的文凭或职业培训证件复印件);
(十)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卫生管理制度目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配料间卫生制度、内包装间卫生制度、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十一)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英文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产地登记目录;
(十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食品添加剂生产需提供三批样的检验报告及标准);
(十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证书。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标准。食品进行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报卫生行政部门存查。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受委托企业名称、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标明尺寸比例的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三)上述材料齐备,州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四)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检测能力(注),州卫生局进行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注:所谓具备检测能力,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检测。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