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985年9月6日)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7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8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初审;
正审、考核;
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
设备、人员、制度、环境满足要求。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3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技监局法[1991]323号文件。收费标准:计量标准考核每项200元;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每项按计量标准考核30%收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本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