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换证申请。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 15:3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理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2.地州市环保部门意见。
3.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期内经营情况核查报告》。
办理流程:
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经营期间的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技术审查,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期内经营情况核查报告》,并提出核查意见。
2.自治区环保厅正式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自治区环保厅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自治区环境保护网站、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企业所在地报纸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举报的,需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期内无举报的或调查核实举报不实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1款;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09年 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