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申请条件:
(一)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二)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五)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二)产品原材料及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简图;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检验报告;
(五)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报告;
(六)产品标签;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净水剂必须提供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八)产品质量标准;
(九)主要原材料卫生安全性合格证明;
(十)产品样品。
申请卫生许可延续所需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延续申请报告》;
(二)生产场所、产品配方及工艺无变化的说明;
(三)生产设备的增减情况;
(四)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报告。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办理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材料领取: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