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持有工商部门变更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满2年;
3.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以上处罚,且没有发生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严重损害旅游者人身权益的事件;
4.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人交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
5.旅行社应当设在开放边境旅游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
6.旅行社自取得边境游业务经营许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增存旅游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办理材料
1.变更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申请报告(一式三份,范本附后)。3.经营边境游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所在设区的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文件,自治区旅游局执法监察总队出具的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罚款以上处罚的审查意见。5.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行文上报材料,自治区旅游局审批并行文。
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