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由行署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进一步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3〕47号)和行署《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塔行发〔2013〕75号)精神,经地区组织对行署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5项,下放9项,合并17项,调整管理方式28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改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