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行发〔2017〕97号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7〕98号)有关规定,经认真梳理,现将涉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塔城地区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0项)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