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行发〔2017〕20号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要求,经行署研究,决定对涉及地区的2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要抓紧修订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