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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关于清理规范行署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2017-01-18 12:01  行署办公室

塔行办发〔2016〕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清理规范行署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通过清理规范,编制行署工作部门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数据库,集中展示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别、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加快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清理范围
  行署工作部门(含自治区驻塔各有关单位,下同)依据地区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行署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行署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着力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行署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部门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平等进入市场开展业务。行署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行署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行署工作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列出事业单位名单,2016年11月底前制定脱钩方案,12月底前完成脱钩任务;对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12月底前予以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部门(单位)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地委编办(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行署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行署工作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署工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单位)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结合地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工作,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进行监督。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根据其资质条件,在相应中介服务事项子目录中分别列明,并注明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对一些设立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可将其分支机构在主营业地目录中列明,注明分支机构性质。建立动态调整和监管机制,对进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清单内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实行“一次违规预警、二次违规警告、三次违规直接出局”,并分别用不同颜色标注,加强对目录类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分工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地区建立由地委编办(审改办)牵头,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行署法制办组成的地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小组。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地委编办:牵头负责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纳入地区本级编制管理,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登记的事业单位,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地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地区工商局: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
  行署法制办:负责对行署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地区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提出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处理的初步意见。  
  五、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6年9月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9月20日—10月10日)
  行署工作部门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收集掌握地区本级设立和已在地区本级执业的中介服务事项信息,认真填写《行署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于10月10日前报地委编办(审改办)。
  (二)审核阶段(10月11日—11月20日)
  行署工作部门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分类别、逐事项进行初审,地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小组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11月20日前按程序报行署审定。
  (三)公布阶段(11月21日—12月31日)
  经行署审定后,正式形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署工作部门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信息。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县(市)可参照地区的实施模式,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探索,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承办机构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各县(市)审改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沟通联系职能,推动各项工作横向协调、纵向衔接。
  (二)强化行业监管。行署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全面掌握中介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强化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地委编办(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具体问题。
  (三)确保如期完成。开展中介服务事项分类清理、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高。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工作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和后续监管工作。
  地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小组办公室(地委编办)联系人:贾玉兰;联系电话:13899398659。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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