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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14  塔城地区财政局   (点击: )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现将《塔城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财政局    塔城地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塔城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自治区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综[2017]10号),和《中共塔城地委 塔城地区行署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经行署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稳步推进、分类施策。按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先易后难,从类别和职能定位清晰的事业单位着手,看得准的项目先行实施,因地制宜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体系。

——改革创新、以事定费。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费随事转,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结合事业单位类别、参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相应制定不同的经费和编制管理政策,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程序、支付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目标。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稳步推进、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相匹配的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政策,分年度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二)开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2017年启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地区本级选取地区师范学校、地区歌舞团、地区广播电视台、地区医院4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试点,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取2至3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试点。2018年扩大试点范围,地区本级试点单位达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各县(市)试点单位应达到当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将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塔城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塔地财综〔2017〕24号)文件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由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以外),都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今后,各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可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未经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四)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合理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随着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量的增加,逐步核减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相应核减对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并逐步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要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并逐步将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由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由“养人养机构”向“购买服务”转变。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五)完善购买机制。行署各部门和县(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项目申报、预算编制、购买方式、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的购买流程。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

(六)强化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评价较差的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处理,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八)主动公开购买服务信息

地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严格履行程序,做好事前公示工作,地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实践探索,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

1、各县(市)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做好本县(市)改革工作。各县(市)市实施方案应于6月30日前报送地区财政局、地委编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2、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根据事业单位承接政府服务等情况,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根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合理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类制定编制管理办法。

4、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情况,先行先试,作为购买主体,购买服务事项公开透明,要按规定程序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

5、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完善协调机制。地区各级财政、机构编制及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和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研究制定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匹配的编制管理、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的政策,激发内在活力,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积极承接公共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五)注重政策宣传引导。地区各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调研督导。地区各级财政、编办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调研督导,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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